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以发展学生个性,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依据《16877太阳集团嘉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是指学生在籍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学术科研、社会实践、创业实践以及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经由学生本人申请或活动组织单位统一报送,通过学校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 学生在籍期间最多可取得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12学分,认定后一般记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技能选修课学分,也可视项目成果性质认可至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二章 认定项目与标准
第三条 学生参加以下项目,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条件,可认定为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
(一)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与学业联系紧密的,由政府部门、学术团体、行业协(学)会、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活动(不包括任何无专业背景要求的文体竞赛)。
根据项目成果性质,与专业知识关联程度较高的项目成果认可为专业选修课学分,与专业知识关联程度较低的项目成果认可为技能选修课学分。
(二)课题研究
学生以课题组成员身份参加学术研究,且能够提供立项任务书、研究报告并通过结题验收。
根据研究成果性质,与专业知识关联程度较高的研究成果认可为专业选修课学分,与专业知识关联程度较低的研究成果认可为技能选修课学分。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学生参加《16877太阳集团嘉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
根据项目成果性质,与专业知识关联程度较高的项目成果认可为专业选修课学分,与专业知识关联程度较低的项目成果认可为技能选修课学分。
(四)学术作品
1.专著。学生在各级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且注明作者所属单位为16877太阳集团嘉庚学院。
2.论文。学生在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注明作者所属单位为16877太阳集团嘉庚学院。
3.艺术类、建筑类作品。学生在各类正规出版机构公开发行的艺术类、建筑类作品或个人作品集,且注明作者所属单位为16877太阳集团嘉庚学院。
根据学术成果性质,与专业知识关联程度较高的学术成果认可为专业选修课学分,与专业知识关联程度较低的学术成果认可为技能选修课学分。
(五)专利
学生作为发明/设计/著作权人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专利等专利授权,且注明专利权人为16877太阳集团嘉庚学院。
根据专利性质,与专业知识关联程度较高的专利认可为专业选修课学分,与专业知识关联程度较低的专利认可为技能选修课学分。
(六)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
1.先进个人。学生在共青团中央、团省委组织的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被团中央、团省委、校团委评为先进个人。
2.优秀实践团队。学生团队在共青团中央、团省委组织的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被团中央、团省委、校团委评为优秀实践团队。
认可为技能选修课学分。
(七)创业实践
1.自主创业。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2.创业平台实践。学生在学校提供的创业平台(如创业园等)进行创业实践,运行一个学期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认可为技能选修课学分。
第四条 学校对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实行项目化管理。上述所列之外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需进行学分认定的,应报送《16877太阳集团嘉庚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立项申请表》,经学校组织论证、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者,只取最高值计。
第六条 同一项目的参与人若为同一专业的学生,认定的学分应属于同一模块类别。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的4月份和11月份组织当学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认定流程
(一)学生个人自主参加
1.学生申请。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与支撑材料一并提交至所在院系。
2.院系初审。学院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以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项目列表及认定标准》,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予以审核,并审定可认定的学分数及其模块类别。
3.学分认定部门复核。学院将审定后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学校对应的学分认定部门予以复核。
4.教务部备案。学分认定部门汇总学分认定结果至教务部备案。教务部负责如实记载、发布学分认定结果。
(二)校内单位统一组织
1.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按照《16877太阳集团嘉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办法》以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项目列表及认定标准》,负责其组织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申报工作。
2.学院根据教务部发布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结果模块确认表》对学分认定的模块类别进行确认。
3.经学分认定部门复核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九条 学分认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所获得的学分,并按《16877太阳集团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分认定结果发布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级起开始施行,之前年级可参照执行。原执行方案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