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中技术转让障碍问题的探讨

人员机构2008-10-30

        摘要:随着世界各国对全球资源与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必将签署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公约,参与到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尽管许多国际环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在资金和技术上支持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但是实际履约过程中技术转让的问题并未得到良好的解决。论文将讨论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中的技术转让障碍问题,并以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实施臭氧层保护行动过程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例,对国际环境公约履行中技术转让障碍的原因及其后果进行分析,最后对发展中国家所应采取的立场和对策提出建议。

1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全球资源与环境承担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随着国际社会对资源保护和全球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参与着越来越多的全球环境合作,并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缔结了相应的国际环境公约,用于规范各缔约国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这些环境公约不仅涉及到缔约国本国内部的资源保护及环境管理事务,而且还会进一步影响到各国涉及环境问题的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平流层臭氧是人类的保贵资源,以臭氧层保护为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所有缔约国完全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ODS) 的生产和消费,将其 ODS 的生产活动转变为非 ODS 的生产活动。因发展中国家的工业技术水平普遍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这种转变对于发展经济和摆脱贫困是当前首要任务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一种负担。而毋庸置疑,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目前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承担历史的和当前的主要责任。故此,许多环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履行保护全球资源与环境的义务。

2 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中技术转让障碍的实例分析

  臭氧层是人类共同的资源,臭氧层破坏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全球性问题之一。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于 1985 年制订了《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于 1987 年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以下简称《议定书》),并在 1992 年建立了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 ( 以下简称“多边基金”),多边基金机制要求发达国家缔约国为实施《议定书》而提供捐款,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履约的义务。《议定书》第 10A 条也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配合财务机制支持的方案,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步骤,以确保:①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迅速转让给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国;②上述①项所指的转让在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下进行[1]”。到 1999 年 11 月止,参加《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共有 173 个[2]。

  中国于 1989 年加入了《维也纳公约》,于 1991 年加入了《议定书》( 伦敦修正案 ),成为按议定书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国 ( 发展中国家缔约国 )。之后,中国就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逐渐深入开展了 ODS 的淘汰活动。

2.1 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中可能存在的技术转让障碍

  从全球工业与经济发展现状看,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的同时将不得不从发达国家寻求最新的和适当的技术。从理论上分析,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发展中国家能否从发达国家获得所需的、最适当的技术取决于:①发展中国家是否掌握国际社会相关技术的全面信息;②发达国家是否有符合发展中国家需要的技术;③发展中国家有无足够的经费用于购买所识别的技术;④发达国家的技术拥有者是否有转让意图。

2.2 中国履约过程中遇到的技术转让障碍

  尽管《议定书》设立了多边基金,而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第 5 条国家提供了大量有关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信息,并资助第 5 条国家进行 ODS 的淘汰工作。但中国在履约过程中仍遇到了许多技术转让上的阻碍。具体表现在:①愿意提供成熟替代技术的供应商稀少;②技术供应商有苛刻的附加条件;③多边基金支持的技术转让费不足;④有些行业尚无相应规模的成熟替代技术,而有条件开发相应技术的供应商要价太高。

2.3 技术转让障碍的后果

  (1) 直接后果一些企业为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不得不再承担企业筹集的项目配套资金以外的实际技术转让费与多边基金批准费用之间的差额 ( 这一差额中包括技术供应商额外要求的技术提成费 )。有些项目企业则削减设备采购,用于弥补技术转让费用的不足。由于可供选择的技术供应商不多,使得一些项目企业不得不接受供应商提出的各种苛刻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高额技术转让费 ( 含入门费、技术提成费等 )、与中方合资、与中方建立长期商务关系等的要求。还有些行业企业甚至找不到愿意转让技术的供应商。

  (2) 间接后果上述技术转让障碍的直接后果反过来又影响到 ODS 淘汰项目的具体实施,形成恶性循环。项目执行的质量下降、执行期延长,并进一步导致项目资金不足。同时,项目执行期的延长,不但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迅速实现,而且减慢了中国 ODS 淘汰的步伐,大大挫伤了企业参与淘汰的积极性;

  (3) 长远后果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国外技术的重复引进。最为突出的例子是中国的冰箱行业生产线大多是在 80 年代中后期从发达国家引进的,到 90 年代正处于设备寿命的青壮年期。为淘汰 ODS 的消费,这些冰箱生产行业不得不再次以巨资引进国外的技术;

  拥有成熟替代技术的供应商不转让技术,使中国无法得到“最佳的”的替代技术,导致中国企业在失去国际市场份额的同时又面临国外公司对国内市场的蚕食;国际公司借机重新占领国内的生产市场,使国有生产行业面临全面溃败、消费行业面临全面依赖国外替代品的不平等局面,严重破坏国内原有工业结构和经济平衡。

2.4 技术转让障碍的原因分析

  (1)《议定书》的技术转让机制不健全目前的技术转让机制无法将技术转让商的转让行为与 ODS 淘汰行动的目标充分地结合起来,从而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技术供应商在技术转让时的行为充分体现议定书的原则。究其原因是:①目前的机制没有任何措施确保掌握成熟技术的供应商能够积极地参与到整个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往往导致参与转让的成熟技术供应商只有少数几家、甚至只有一家,使项目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在谈判初期就处于被动地位;②目前的机制没有任何措施确保技术转让是建立在“公平和最优惠”条件之上的,使得有些技术的技术转让完全建立在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保护臭氧层共同责任的基础之上。

  (2) 与技术转让相关的资助指南不全替代品的生产是发展中国家工业淘汰 ODS 使用后的基本需要,但多边基金执委会迟迟没有提出资助替代品生产的指南,以致于中国主要替代品生产项目无法及时开展。由于得不到多边基金的资助,中国没有能力引进国外成熟的替代品生产技术,导致中国 ODS 替代品的生产处于基本空白状态。

  (3) 多边基金的资金不足中国的经验表明,多边基金的支持是实现 ODS 淘汰目标的关键因素[3]。多边基金所确定的淘汰 ODS 的费用阈值并不等于中国实施 ODS 淘汰项目所引发的实际经济增加费用。以此阈值作为目前项目批准的主要依据,使得项目企业在申请和实施淘汰时,自行承担了阈值之外的高额淘汰费用,使很多企业不负重荷。

3 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中技术转让障碍的实质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中最可能出现的主要技术转让障碍是:①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所需的技术;②发达国家的技术供应商不愿转让技术。究其根本,出现技术转让障碍的实质原因是:一方面发达国家未能提供足够的经费资助发展中国家企业实施技术转换;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政府的政治承诺与其技术出让方在进行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商业目的未能统一。

3.1 资金是能否获得技术的现实问题

  国际环境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应提供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按照公约的要求如期实现相应的技术转换。但在具体履约过程中,发达国家必将对可以资助的费用类别和内容给予严格的定义,从而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往往因筹资困难而影响技术转换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实现。

3.2 技术供应商的商业行为是技术转让的根本障碍

  从单纯的市场经济角度看,技术转让是企业间的纯商业行为,是技术出让方与技术接受方二者之间的商业交往。这些技术供应商可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拒绝转让拥有的技术,或借发展中国家履约的迫切性而抬高技术的转让费用或提出种种附加条件,从而达到其自身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4 发展中国家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中的对策

  从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趋势看,国际环境公约对全球资源保护及经济生活领域的影响将越来越广泛。以《蒙特利议定书》为例,涉及到 ODS 生产和消费的行业及企业是很有限的,根据国外学者的估计,发展中国家为了臭氧层保护而采用 CFC 替代品的花费为 18 亿美元[4]。而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准备实施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涉及到各个生产和消费领域,为控制全球变暖而产生的费用将难以预测。在此背景下,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对策避免可能出现的技术转让障碍问题,将直接影响其履约的效果,及履约对其资源、经济发展的影响。根据中国在臭氧层保护工作中的经验,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4.1 在环境外交中坚持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恶化问题负主要责任,必须承担更大义务的原则

  毋庸置疑,目前全球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在长达 200 年的工业化过程中,以消耗大量自然资源,排放大量污染物质的生产方式和高消费的生活方式所造成的。他们不仅对本国的环境资源,而且对全球的环境资源带来巨大的压力。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些环境问题实际上也同发达国家长期掠夺或廉价收购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有关。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缔结国际环境公约和参加缔约国谈判时,必须坚持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恶化问题负有主要承任,他们必须承担更大的义务的原则。必须在公约的相应条款中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在履约时应尽的义务,即及时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有益于环境的成熟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为履约所进行的技术和经济转变。

4.2 坚持履约的公平性

  为保证履约的公平性,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的支持应该是全方位的,不仅要转让具体的生产技术,还需要转让与这一技术相关的原材料和配件的生产技术。

4.3 建立切实可行的技术转让机制

  针对技术转让过程中发达国家政府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企业的商业特征,发展中国家应该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转让机制,让发达国家无机可乘。

4.4 除应该坚持要求发达国家履行他们的义务外,发展中国家自身应该做到:

  (1) 在签署一项国际环境公约前,一定要进行履约的技术和经济评估,对国家未来的发展作出详细的分析;

  (2) 通过培训和其他教育方式,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工业技能,使国家能够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避免在具体的技术转让行为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3) 积极研究国际环境问题,并充分发挥自身现有的科研和技术力量,争取在履约时跟上国际市场的发展,避免因落后而处处受到发达国家的制约。事实上,只有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了,它才能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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